宽甸满族自治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宽甸满族自治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1-03-22 09:50:53.9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有效推进我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规范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48号)及辽宁省商务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扶贫办《关于开展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辽商电商函【2020】22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宽甸满族自治县2020年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是指2020年度由中央财政安排下达的资金,专项资金用于宽甸满族自治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经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达到我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标准并经过规范招投标程序中标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商贸企业、物流企业、培训机构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一)农产品上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二)县乡村三级物流共同配送体系建设
  (三)工业品下乡流通服务体系建设
  (四)农村电商培训体系建设等内容。
  中央和省级财政其他资金已支持过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安装、业务培训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购买流量、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不得用于与农村电商示范工作无关的支出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原则:
  (一)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通过公开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公开项目申报、评审、评估等环节的工作,广泛接受监督。
  (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应单独建账,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规范采购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落实到实处。
  (三)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相关规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的积极性。
  (四)择优扶持,鼓励规范。专项资金优先扶持有效益、有产出、有税源的重点项目,着重鼓励和引导全县电子商务及配套服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五)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专项资金由县商务服务中心和县财政局共同管理。县商务服务中心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项目实施进度、项目质量、支持政策落实等情况。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对专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主动接受上级商务、财政、扶贫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三章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业务,依法取得符合相关项目要求资质的企业法人。
  (二)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相关要求,结合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建设的需要,县商务服务中心、财政局拟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后,需向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条  所有建设项目资金按照项目合同及工程进度拨付(具体进度及拨付比例按招标文件及正式签订的项目服务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项目资金拨付由县商务服务中心根据本办法和项目进展,经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按照财政资金拨付流程将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和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县商务服务中心、财政局、扶贫办组织人员(包括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报相关部门验收备案。
  第十三条  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建设合同签订的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并通过专项审计和单项验收(消防、安检等)。
  第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项目投资、实施期限、承办主体等),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经过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资金后,要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县商务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县商务服务中心、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保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对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绩效评估,对发现不规范行为进行限期责令整改。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款项,并取消以后该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如构成犯罪,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中未达到项目建设要求,其经济损失均由实施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县商务服务中心、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宽甸满族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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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宽甸满族自治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